1975年9月16日獲得獨立后,于1978年5月23日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法制訂,并于1980年3月20日修訂。2000
年,巴布亞新幾內亞重新制訂商標法并頒布實施至今。
項 目
所需材料
流 程
申請及注冊
使用在先原則為主,注冊在先原則為輔。
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
采用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對商標注冊申請文件沒有公證或者認證的要求;
3.使用聲明或意圖使用聲明;
4.商標圖樣。
官方回執需要時間:1-2個月
注冊需要時間:9-12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1.商標名稱;
2.查詢類別。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復 審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提交使用證據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商標爭議
商標轉讓
1.授權委托書;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商標續展
3.注冊人身份證明。
商標變更
2.變更信息。
其他: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 官方語言: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