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奧潤斯石油有限公司 | ·銅梁縣圍龍中心酒廠 | ·重慶盈盛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 ·重慶恒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慶北大倉貿易有限公司 | ·重慶倍倍紅科技有限公司 | ·美國卓邦化工有限公司 | ·樂山市萬豪商貿有限公司 | ·云南鑫聚科技有限公司 | ·黔西東經安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貴州省龍平農業有限責任公司 | ·重慶和泰會務服務有限公司 | ·云南楚天辰享商貿有限公司 | ·瀘州市靈貓王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 ·峨眉山市宏豐紅木家具有限公司 | ·貴陽神威中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 | ·貴州神奇藥業有限公司 | ·成都雷迪波爾服務公司 | ·眉山宏騰佳味食品公司 | ·西南交通大學 | ·四川大學 | ·四川農業大學 | ·四川機械進出口公司 | ·廣元宇豪裝飾公司 | ·重慶恒測智能科技公司 | ·四川九峰集團 | ·簡陽三聯裝飾材料廠 | ·貴州省畢節烏蒙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四川銀龍酒業 | ·資中置居房地產顧問有限責任公司 | ·重慶蜀騰科技公司 | ·四川該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 ·百立豐科技有限公司(全球注冊) |
|
|
|
|
|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首頁 > 商標業務 > 香港商標申請 |
|
|
CEPA框架下商標代理服務的開放
|
|
發布者:成都鼎信知識產權 添加時間:2011-12-22 字體:大 中 小 |
|
CEPA框架下商標代理服務的開放 一、歷史背景 2003年6月29日、10月29日,中央政府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下文簡稱《安排》),使內地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建立了自由貿易關系,標志著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安排》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具有開放性,《安排》的第三條之二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隨著內地與港澳經濟一體化的深入,自2004年5月起,內地與香港、澳門就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問題開始了新的磋商,經過幾個月的反復磋商,2004年10月27日、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議》)。其中有關商標代理開放的內容體現在《〈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中。 為落實這一精神,國家工商總局于2004年11月14日頒布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該《辦法》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二、商標代理服務的開放 (一)商標代理服務開放的內容 根據上述文件的精神,商標代理服務開放的具體內容為: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在企業設立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后,可以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這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開放時間為2005年1月1日。 2.明確了有關商標代理組織的登記管理機構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丁窗才拧笛a充協議》附件3關于商標代理的具體承諾是:“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并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后,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明確指出作為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商標代理組織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非其他管理部門?;诖?,商標代理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企業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二)商標代理服務開放的特點 1.適用對象的特定性 為防止跨國公司以港澳公司名義進入內地,《安排》附件5對“服務提供者”作了嚴格規定。商標代理服務開放僅適用于港澳服務提供者。根據《〈安排〉補充協議》第二條之五“本協議附件3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的精神,所謂“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商標代理服務開放所指的“港澳服務提供者”包括港澳永久性居民和根據港澳適用法律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2.經營模式的全面性 《辦法》第1條規定,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形式從事商標代理,涵蓋了外資經營的所有形式,堪稱全面經營模式。 (1)股東構成:商標代理組織的股東可以由內地服務提供者和港澳服務提供者組成,比例不限;也可以全部由港澳服務提供者組成或者單獨一人構成。 (2)機構設立的關聯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其名稱及組成無須與其在港澳設立的服務機構相同(如合作人、合資人或股東的人數、組合及所占的比例)。 (3)商標代理人兼職的限制: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港澳服務提供者作為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根據內地法律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 3.組織形式的限定性 根據外資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外資的組織形式主要為有限責任公司,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其他責任形式”,但后兩種形式實踐中極為少見。鑒于商標代理行業剛向港澳開放,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辦法》第1條明確規定,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組織形式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 4.登記機關的確定性 目前被授權外資登記的工商局比較多,除工商總局外資局外,還包括省、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和縣級被授權工商局。為統一港澳企業核準登記的標準,《〈安排〉補充協議》規定: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辦法》第2條進一步明確為“企業設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商標代理組織設立及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程序 (一)到審批機構辦理批準手續 《〈安排〉補充協議》對審批機構沒有作出限定,實踐中,港澳服務提供者可以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的各級商務部門(目前商務部門名稱不太一致,有的叫商務局,也有的叫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取得《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港澳服務提供者取得《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照外資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部門每月一次將依法登記的商標代理組織的有關信息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三)到商標局辦理業務手續 商標局將登記部門上報的信息建立商標代理組織信息系統,經“中國商標網”對外予以公布后,有關商標代理組織可以向商標局申報各種商標業務。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宜,按照內地商標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
|
上一條: 如何辦理香港商標注冊申請 |
|
下一條: 香港商標注冊證的語言版本 |
【打印】 | 【關閉】
|
|
|
|
|